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0-03-01 10:08:20  来源:《长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周源)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钱万成,副主任甘琳、祝永安,秘书长李成员及常委会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明德主持全体会议。

  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说明;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说明;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
  钱万成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分组审议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市委全会和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体现了市委中心工作和人民诉求,符合今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要求。下一步,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主动作为,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按时序推进工作。两个《决定》是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依法防疫治疫能力不断提升,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双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要及时进行工作对接和检查并跟踪督办。同时,要增加议案建议办理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代表在为人民发声,政府在为人民办事”。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2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杀、交易上述野生动物。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露天市场等场所为违反前两条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四、禁止为违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餐饮行业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违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
  十一、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保障作用,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任何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指挥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疫机制,依法设立防疫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完成疫情防控任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严防死守、闭环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入。逐级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为控制传染病疫情,可以根据预防和控制应急处理预案,对特定的人员、住户、单位、场所、区域采取消毒、验证、流行病学调查、医学留观、隔离以及其它应急处理措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疫苗接种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对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者其它相关真实情况、逃避单独隔离医学观察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应急实战演练机制,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储备、调配等工作,提升储备效能,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 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时期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客观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进展。对利用传染病疫情编造和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逐步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坚决落实好《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的十方面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安全教育和引导,自觉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理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十一、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十二、各级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点位进行严督实导,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渎职失职等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纪惩处。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五、各级人大代表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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